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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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是通过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5日作出(2001)沈经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辽宁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将韩子纯为法定代表人的辽宁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张瑞为法定代表人的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被执行人辽宁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韩子纯、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瑞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执恢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辽宁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黎明服装集团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