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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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市瓦房店长文文武学校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大连市瓦房店长文文武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刘*2240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大连市瓦房店长文文武学校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8元(上诉人刘*已预交),由上诉人大连市瓦房店长文文武学校负担487.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上诉人刘*负担860.29元,应予退还487.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元(上诉人刘*已预交896元,上诉人瓦房店长文文武学校已预交252元),由上诉人大连市瓦房店长文文武学校负担415.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163.35元,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上诉人刘*负担732.65元,应予退还163.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