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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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 山东盈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明水眼科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盈旺公司向明水眼科医院返还咨询服务费323,680元;二、判决盈旺公司向明水眼科医院赔偿损失4,645,792元[其中逾期利息由(2019)鲁0181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确定,暂计算至2020年2月1日];三、盈旺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6年12月7日,盈旺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明水眼科医院作为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咨询服务费323,680元,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就融资租赁交易已向承租人提供以下融资租赁咨询服务,本协议项下的咨询服务费是出租人已完成的融资租赁咨询服务的相应报酬,出租人收取咨询服务费后不予退还。同日,盈旺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明水眼科医院作为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出租人完全根据承租人的选定和要求向供应商远程中科公司购买租赁物件并签订《购买合同》,租赁物件为鼻声反射仪、鼻阻力仪、远程会诊系统等设备共计12项,设备总价款4,624,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期租金142,353元,租金合计5,124,708元。租赁期限自实际起租日至出租人收到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全部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之日,至租赁期的最后一天,若承租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则其可行使留购、续租或退还租赁物件的权利,但承租人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其期末选择。承租人违约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本合同下的全部逾期利息、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留购款及其它应付款项等。二、2016年12月7日,盈旺公司作为买方与远程中科公司作为卖方、明水眼科医院作为使用方签订编号为GM-2016-1201《购买合同》一份,三方就融资租赁设备和价格、设备运输和包装、设备的交付、货款的支付、所有权和风险、质量保证、违约等作出了约定。明水眼科医院、远程中科公司同时在买卖合同附件买卖交易明细表中盖章确认。明水眼科医院向盈旺公司出具了《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耳鼻喉设备验收单》。2016年12月7日,明水眼科医院向盈旺公司出具付款起租确认书,明水眼科医院在《付款起租确认书》中声明:明水眼科医院作为承租人自主选择上述交易的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明水眼科医院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和品质、服务和维护、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明水眼科医院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在任何情况下,盈旺公司作为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盈旺公司完全根据明水眼科医院的选定和要求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件。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请盈旺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对供应商进行付款。同时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明水眼科医院确认在盈旺公司对供应商支付第一笔货款之日起,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正式起租。融资租赁合同起租后,明水眼科医院将无条件同意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三、2016年12月7日,盈旺公司与远程中科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一份,约定盈旺公司在收到以下文件及款项后,向远程中科支付金额4,624,000元,1、盈旺公司收到明水眼科医院支付的GM-2016-1201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赁保证金,2、明水眼科医院出具的付款起租确认书,3、远程中科公司开具的全额设备全额收据及发票,4、远程中科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及收款收据,5、盈旺公司收到明水眼科医院支付的咨询服务费人民币323,680元,6、远程中科公司于合同签订三月内将设备全部到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6年12月28日,盈旺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远程中科公司转账付款4,624,000元。四、2017年7月7日,明水眼科医院与远程中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远程中科公司负责将明水眼科医院融资租赁有关的设备投放至其他医院,由远程中科公司负责从实际使用该设备的医院收取租金,并支付至明水眼科医院账户,由明水眼科医院继续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还款时间、还款额度定期、定额支付租金,直至还清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的权利,明水眼科医院同意转让给远程中科公司或其指定的其他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远程中科公司保证由实际使用融资租赁设备的医院承担,如融资租赁设备的医院不能履行义务,由远程中科公司负责履行其全部义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远程中科公司须将融资租赁所涉融资租赁设备撤走,投放至其他医院。2017年7月7日,远程公司与明水眼科医院签署不可撤销担保函,同意为远程中科公司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事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9月15日,明水眼科医院将融资租赁设备退还远程公司旗下的北京远程视界明水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五、在上述合同签订后,明水眼科医院于2016年12月12日支付租赁保证金462,400元、咨询服务费323,680元。2017年1月10日,明水眼科医院支付第一笔租金142,353元。至2018年4月23日,明水眼科医院按照合同约定共支付盈旺公司14期租金总计1,992,942元。后明水眼科医院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现象,致盈旺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主张租金等项经济损失,明水眼科医院在答辩中辩称,融资租赁服务费323,680元、保证金462,400元,应予以扣减。2019年8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鲁0181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在该判决书说理部分载明“明水眼科医院要求对融资租赁服务费323,680元在逾期租金中予以扣减,但双方自愿对融资租赁服务费及其数额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明确记载于《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协议》中,不违反法律规定,明水眼科医院此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一、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山东盈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到期及未到期租金3,131,866元;二、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山东盈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3,131,86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租赁保证金462,400元从逾期利息中予以扣除);三、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山东盈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四、驳回山东盈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明水眼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鲁01民终900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明水眼科医院的上诉,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认为,在(2019)鲁0181民初3289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与本案一致,且明水眼科医院在该案辩称意见中已提出涉案租赁合同咨询服务费323,680元从盈旺公司所诉租金中减出,但在该民事判决中没有得到支持,也即本案中明水眼科医院所诉第一项诉讼请求在上述民事判决中已处理过。本案明水眼科医院所诉第二项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2019)鲁0181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明水眼科医院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81民初908号民事裁定:驳回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的起诉。申请费5000元,由济南市明水眼科医院负担。 明水眼科医院不服一审裁定,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908号民事裁定,并裁定指令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一审裁定的申请费由盈旺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因履行案涉咨询服务协议而产生的咨询服务费应否抵销的问题,已经在盈旺公司起诉明水眼科医院的(2019)鲁0181民初3289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前诉)中进行了审查,明水眼科医院作为被告提出了抵销抗辩,但未获支持。明水眼科医院在主张抵销权时面临两种选择:另诉和抵销,其为了减少讼累而主张抵销,是其自行选择的结果,前诉判决理由部分对此问题的认定具有既判力。其次,盈旺公司与明水眼科医院在前诉与本案中的法律地位互换,并没有使双方的咨询服务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不改变诉讼当事人的一致性,故前诉与本案的当事人相同。最后,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明水眼科医院在本案中主张的咨询服务费,已经在前诉中提出过抵销抗辩,前诉已经进行了审理并认定不予支持。明水眼科医院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恰恰等同于前诉判决的明水眼科医院需向盈旺公司支付的租金、逾期利息及诉讼费用数额,且明水眼科医院主张赔偿损失的前提是盈旺公司在咨询服务协议中违约,前诉对此已经作出否定性评价。明水眼科医院此项诉讼请求在客观效果上试图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一审法院认定明水眼科医院本案诉请盈旺公司返还咨询服务费并赔偿损失违反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裁定驳回明水眼科医院的起诉,财产保全申请费由明水眼科医院负担,并无不当。明水眼科医院如对前诉作出的生效判决有异议,可以另行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明水眼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民终788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审理的焦点问题是明水眼科医院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与前诉的当事人虽均为明水眼科医院和盈旺公司,但从诉讼标的来看,前诉的诉讼标的是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后诉的诉讼标的为咨询服务法律关系,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从具体诉讼请求来看,前诉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明水眼科医院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律师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用,而本案诉讼请求为返还咨询服务费和赔偿损失,明水眼科医院虽然在前诉中提出过咨询服务费抵销租金的抗辩,但前诉生效判决对该抗辩的认定为“眼科医院要求对融资租赁服务费323680元在逾期租金中予以扣减,但双方自愿对融资租赁服务费及其数额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明确记载于《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协议》中,不违反法律规定,眼科医院此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即前诉生效判决只是认定咨询服务费在该案中不应予以扣减,并没有处理双方因履行《融资租赁咨询服务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与前诉立足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两案的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故本案不能同时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构成重复起诉三个条件,原审以明水眼科医院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导致明水眼科医院的诉权未得到保障确有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7881号民事裁定和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90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