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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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阅原审卷宗,依据各申请人所提再审申请事由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经本院审查,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原判决认定艾峰公司、刘学与百华悦邦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转租合同关系,事实依据不够充分,对此,移动泰安分公司及艾峰公司、刘学均提出异议,称双方间的租赁合同系伪造。因艾峰公司、刘学与百华悦邦公司是否存在真实转租合同关系涉及本案基本事实,需通过再审进一步查明;二是对涉案租赁合同所生损失,应查明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涉案各方当事人应当的责任,二审直接判令百华悦邦公司、百华悦邦泰安分公司向移动泰安分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 综上,各申请人所提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