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重庆富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富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三建公司、富瑞公司连带偿付原告票据金额927645.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28日,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以及承兑人,开具了票据号码为:23186510000172020062866763338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927645.49元,收款人为被告三建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27日。原告富皇公司基于其与被告三建公司间的合同关系,自三建公司背书取得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21年6月28日,原告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付。

被告三建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富瑞公司未到庭,但向本院邮寄了书面的答辩状,答辩意见:富皇公司与富瑞公司长期存在买卖关系。富皇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给富瑞公司用于支付沙石款。后富瑞公司又将案涉票据背书给富皇公司用于支付水泥款。富瑞公司系后手,富皇公司对富瑞公司无追索权,请求驳回富皇公司对富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1日,原告富皇公司与被告三建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砌筑水泥等建筑材料。原告富皇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后,2020年12月31日,原告富皇公司通过被告三建公司转让背书方式获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号码为“231865100001720200628667633389”,出票日期为2020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27日,票面金额927645.49元,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三建公司,票据载明“可以转让”,承兑信息中出票人承诺及承兑人承兑均为“到期无条件付款”。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转让背书顺序依次为:背书人三建公司、被背书人富皇公司(2020年12月31日),背书人富皇公司、被背书人富瑞公司(2021年6月17日),背书人富瑞公司、被背书人富皇公司(2021年6月17日)。富皇公司在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当事人举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背书栏等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取得涉案商业汇票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富皇公司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息完整,背书连续,富皇公司作为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富皇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付。根据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以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故富皇公司诉请三建公司支付票据款927645.49元以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次日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富瑞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的问题,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案中,富瑞公司系持票人富皇公司的后手,故富皇公司对富瑞公司无追索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项927645.49元以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次日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3076.46元减半收取6538.23元,由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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