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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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盛鸿实业有限公司 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盛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垫款本金2250万元,并按年利率18%支付自2019年8月26日起以垫款本金22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 二、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165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424015.22元、复利8231.52元,按年利率8.28%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1650万元及期内利息424015.22元之和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三、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垫款本金19869833.33元,并按年利率18%支付自2019年7月8日起以垫款本金19869833.3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 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持有的吉华集团(证券代码6039xx)的股权300万股【质押登记证明编号:ZYD1722xx】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以最高本金余额660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为限优先受偿; 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房屋【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体育路56号的房屋【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以最高本金余额9457200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为限优先受偿; 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轴的房屋【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杭州市萧山区的房屋【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以最高本金余额4825900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为限优先受偿; 七、***、***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以最高本金余额600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以最高本金余额520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310元,由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杭州盛鸿实业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28359元负共同责任,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98830元负连带责任。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萧然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盛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