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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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8元,支付截至2021年3月12日的利息46.63元、罚息94.30元; 二、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3月1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