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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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杰亚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宝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423400元并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423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6363.6元; 三、北京冠杰亚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对房**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北京冠杰亚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房**追偿; 五、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何*、高**持有的车质尚(北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实现质权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6元(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47元,已交纳;由房**、北京冠杰亚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何*、高**负担131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390元(深圳保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房**、北京冠杰亚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宝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何*、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