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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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22.59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毕**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由被告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