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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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欠付的物业服务费共计88422.1元; 二、被告林**、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2600.65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次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该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欠款本金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4元,由原告广州市启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4元,被告林**、朱**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