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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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姜**、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邦明志初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邦明跃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芮昱创业投资中心支付股权回购款4494万元及利息8287346.67元、律师费10万元; 二、姜**、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邦明志初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邦明跃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芮昱创业投资中心支付违约金(以449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上海邦明志初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邦明跃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芮昱创业投资中心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4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437元(原告上海邦明志初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邦明跃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芮昱创业投资中心已预交),由被告姜**、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