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卓星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卓星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39000元; 二、驳回成都卓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8元,减半收取为304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649元,由周*负担1?586元,由成都卓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