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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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艺工业产品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锐艺工业产品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计2634元,由原告上海锐艺工业产品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