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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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四安久盛风机锅炉配件有限公司 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四安久盛风机锅炉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四安久盛风机锅炉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3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四安久盛风机锅炉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