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甄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及相应罚息(罚息:以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人民币444730元;

三、被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33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2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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