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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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38xxxx788)于2021年8月18日到期; 二、限被告徐**、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从2021年3月22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下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三、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龚**共同共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东城一品A区x栋x层x号住宅[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8号]的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被告徐**、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