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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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本金49515.64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以本金9938.07元,从2018年9月21日起;以本金10718.74元,从2018年12月25日起;以本金18075.97元,从2019年4月25日起;以本金10782.86元,从2019年8月23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连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6.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