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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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隆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时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时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隆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经查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时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隆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