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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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侯成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侯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6,250元(已扣除保证金105,000元); 二、被告上海侯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9,500元; 三、被告程琳、姚澄、李**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上海侯成物流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琳、姚澄、李**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侯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收取计1,607.5元,由被告上海侯成物流有限公司、程琳、姚澄、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