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华人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
沈阳华安鹏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沈阳华人风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3月6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所管辖的和谐大厦B座23层的一根水管发生断裂,造成原告22层的18间房屋的屋顶、墙壁遭受水淹,墙皮大面积脱落,其中2201室、2202室、2203室、2204室、2207室、2208室、2209室、2210室、2216室、2218室10间办公室受灾严重,严重的影响企业的办公环境,企业形象受损。此次受灾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816元,包括材料费用3416元,人工费用2400元,二被告人的疏管行为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81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沈阳华安鹏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2021年3月6日早上5:00左右,由于B座23楼自来水主管线突然爆裂,物业发现漏水第一时间关闭自来水水泵、组织员工进行积水清扫,避免业主和公共设施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公司工作人员上楼入户走访,第一时间通知22楼业主查看漏水情况,物业工作人员帮助22楼室内物品进行搬运和积水清扫以减少业主家的损失。事后通知自来水工作人员发水,并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去现场查看。在本次突发事件中物业处理及时,减少了业主和公共设施的损失,没有任何过失行为。根据沈阳市供水条例第27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厅分公司作为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网管、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的义务。原告房屋所在的楼层走廊、自来水管线系公共用水管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对其有管理和维修的义务。

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所属房屋供水设施既没有经过验收,也未依法移交给被告,更没有向被告缴纳管理费用,被告在未取得案涉房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权利的前提下对案涉水管爆裂并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原告应向房屋的开发商、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社区、区政府主张相关权益,本案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依据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10条第2款及第3款、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及第2款。2、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是建立在供水设施已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前提下的,本案中案涉的供水设施并未经被告验收,也没有移交给被告,被告只是负责相关的供水义务,因此,对于维修管理义务并不应适用该条法律。3、从原告提交证据中也无法看出原告财产受损,是因为23楼房屋内主水管爆裂导致的,更无法看出具体哪个主管道爆裂导致,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财产受损与本次管道爆裂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4、从原告证据中无法确定水管爆裂具体位置,而从发生水管爆裂是23楼屋内,我们根据日常惯例推测,具体爆裂位置大概率属于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后的水管设施,那么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3条规定,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后的城市公共用水设施由产权人或用户负责维护。5、原告所属的开发商及被告物业公司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管理单位,在日常使用管理房屋的过程中,有更为便利条件对自来水管安全性加以观察及留意,如发现存在老化、破损等风险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开展必要维护,长期不用水或者外出时应将自来水阀门关闭,这是用水用户的基本普遍习惯,更是房屋主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因此,原告所属房屋的开发商及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案涉水管爆裂具有过错,应由其承担相关损失。6、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为其自行维修或处理所发生,并不能证明全部用于案涉房屋及财产的受损维修维护,也不能用于发生的费用属于市场客观应有的费用,不能证明费用的必要性及相应的因果关系,因此我司对于相关损失的主张不予认可。综上,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同客观情况不符,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43号(和谐大厦)2201-2218的业主,被告沈阳华安鹏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该大厦物业公司。2021年3月6日,和谐大厦B座23层的水管发生断裂,造成22层的2201室、2202室、2203室、2204室、2207室、2208室、2209室、2210室、2216室、2218室10间房屋屋顶、墙壁遭受水淹,墙皮脱落。原告主张财产损失5816元,与二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情况说明、视频、发票、收条、收款收据、(2020)辽0106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回复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焦点为:和谐大厦23层水管主管道断裂导致漏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是应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应由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就此焦点,被告物业公司抗辩称和谐大厦23层的自来水共用的主管道断裂位置在水表前,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水务集团承担责任。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抗辩称原告及被告所处和谐大厦所属供水设施既没有经过验收,也未依法移交给被告,更没有向被告缴纳管理费用,被告在未取得案涉和谐大厦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权利的前提下对案涉水管爆裂并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原告应向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社区、区政府主张相关权益。

结合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和谐大厦23层因自来水主管道断裂发生漏水造成原告所有房屋的屋顶、墙壁遭受水淹,墙皮脱落等财产损失,而自来水主管道在自来水水表前,且维修自来水主管道的义务主体为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而非被告物业公司,故造成原告所有房屋财产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为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该公司抗辩称和谐大厦所处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既没有经过验收,也未依法移交给被告,更没有向被告缴纳管理费用,其不负维修、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和谐大厦所处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未验收、未移交、未缴纳管理费用,即使是客观事实,其责任也不在于原告和被告物业公司,故原告及被告物业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本院对于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所有房屋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庭审中,经本院明示,原告表示其家中财产损失由法院酌定,不由鉴定机构评估。本院认为,原告庭审中的表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主张财产损失包括购买乳胶漆、人工费等,本次重新粉刷乳胶漆,其所购买的品牌为购买的净味120抗菌无添加乳胶漆,但并未提交此前装修时购买乳胶漆品牌、价格的证据,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乳胶漆价格不予认定。结合原告所有房屋的漏水情况、漏水面积等情况,需重新装修的部位为:棚顶、墙面乳胶漆及人工费等。本院酌情考虑损失金额为5000元,由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华人风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铁西营业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录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0-26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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