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南南海现代修造船有限公司
山东壮发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山东壮发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5392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开始,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各种泵及配套设备,期间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能全部支付到位。2019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确认欠款并尽快支付。2019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回函,确认了欠付货款的数额为230992元,并承诺会尽快付款。后原告多次进行催款,被告支付部分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55392元未向原告偿还。

被告海南南海现代修造船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分别于2016年12月12日及2017年7月13日从原告处购买机器设备,价款共计314960元。原告于2019年1月19日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该函写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70992元。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回函表示收到原告2019年1月19日的询证函,原告已开具发票,确定截止2018年12月31日欠原告货款230992元。对此原告称由第三方儋州鸿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6万元,被告的财务账目没有记录,原告业务员也没有及时告知被告,导致出现被告回函中多计算16万元的情况,之后,被告业务员又向原告支付共计15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机器设备,在被告自认欠原告货款230992元未付清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55392元并说明理由,该请求对被告有利,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被告自行负担。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南南海现代修造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壮发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欠款55392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海南南海现代修造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2
发布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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