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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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梁*、梁*损失20113.84元; 二、被告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梁*、梁*房屋损失100元; 三、驳回原告梁**、梁*、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梁**、梁*、梁*负担63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乐支公司负担220元,被告张*负担2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判决书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