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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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册亨照广建筑废料综合利用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册亨照广建筑废料综合利用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工程款115200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承担3321元(已缴纳),由被告册亨照广建筑废料综合利用场承担1016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册亨照广建筑废料综合利用场支付给原告,履行期限、方式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