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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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遵义市水文水资源局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贵州省遵义市水文水资源局撤回所提异议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