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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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李万林砂石材料款14785042.15元及利息(以14785042.1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李万林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用25000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62元,减半收取计643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