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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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韩**的各种损失有医疗费9898.48元(其中被告乔**垫付5994.58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1800元、司法鉴定费8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维修费18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268.48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7000元,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共计31068.48元(其中25073.90元归原告所有,5994.58元归被告乔**所有),被告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韩**要求被告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被告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0元,原告韩**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