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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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松陵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第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松陵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魏*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房屋抵押手续; 二、被告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魏*将沈阳市沈北新区房屋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魏*名下; 三、被告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魏*逾期办证损失赔偿(以总房款17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四、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按减半收取14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14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应予退还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