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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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胜京喷油器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拍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胜京喷油器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款3573767.56元。 二、被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按税款2596786.31元给付原告滞纳金,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河北胜京喷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二项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62元,减半收取计18381元,由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500元,原告河北胜京喷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