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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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圣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乐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991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16000元; 三、被告***、被告南京圣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乐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圣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乐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的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656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南京圣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乐菲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656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