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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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 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 平原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中,2003年原平原县饲料公司破产,由平原县粮油总公司承接相关破产资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并支付4019519.38元,后平原县粮油总公司在此基础上成立平原县力可来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及本案顺达公司并进行出租经营至今。2001年平原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收回原炮团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将其出让给山东省平原经济开发投资总公司的通知》文件,经开投资公司2008年取得包括涉案争议地块(24.648亩)在内的共计80余亩的[2008]字第0277号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5年缴纳土地出让金10919112元及契税、印花税。本案房地分离,经开投资公司与顺达公司之间存在房地权属争议,就相关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6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平原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平原县顺达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