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槐盛建材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富民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富皇公司、华阳槐盛经营部、三建公司连带偿付原告票据金额4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6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11日,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以及承兑人,开具了票据号码为:23186510000172020061165705616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450000元,收款人为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10日。后该票据经连续背书,原告于2020年6月4日自被告富皇公司背书取得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同年6月10日,原告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付。

被告富皇公司未到庭,但向本院邮寄了书面的答辩状,答辩意见:富皇公司与富民小贷公司签订了《贴现合同》,约定富皇公司因贴息将案涉票据背书给富民小贷公司。富民小贷公司应向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同时,不同意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华阳槐盛经营部辩称: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三建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4日,原告富民小贷公司和被告富皇公司签订《商业票据贴现合同》,约定富皇公司向富民小贷公司申请贴现案涉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率为年利率6%。同日,富民小贷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富皇公司支付票据贴现款847063.14元。同日,富民小贷公司通过富皇公司转让背书方式获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号码为“231865100001720200611657056166”,出票日期为2020年6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10日,票面金额450000元,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三建公司,票据载明“可以转让”,承兑信息中出票人承诺及承兑人承兑均为“到期无条件付款”。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转让背书顺序依次为:背书人三建公司、被背书人四川仁寿晟兴商砼有限公司(2020年6月23日),背书人四川仁寿晟兴商砼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华阳槐盛经营部(2020年6月24日),背书人华阳槐盛经营部、被背书人四川峨盾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背书人四川峨盾建材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成都九鼎建信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背书人成都九鼎建信科技有限公司、被背书人重庆黛助物资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背书人重庆黛助物资有限公司、被背书人重庆康莱园林有限公司(2020年6月28日),背书人重庆康莱园林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兰州楚浠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7月13日),背书人兰州楚浠商贸有限公司、被背书人重庆克拉克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7月13日),背书人重庆克拉克建材有限公司、被背书人重庆军耀货运有限公司(2020年9月16日),背书人重庆军耀货运有限公司、被背书人重庆克拉克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6月1日),背书人重庆克拉克建材有限公司、被背书人重庆泰宇鸿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6月1日),背书人重庆泰宇鸿建材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富皇公司(2021年6月4日),背书人富皇公司、被背书人富民小贷公司(2021年6月4日)。富民小贷公司在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当事人举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背书栏、《商业票据贴现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富民小贷公司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息完整,背书连续,富民小贷公司作为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富民小贷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付。根据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以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故富民小贷公司诉请富皇公司、华阳槐盛经营部、三建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450000元以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次日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槐盛建材经营部、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票据款项450000元以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次日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槐盛建材经营部、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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