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给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5300元。

四、被告***、***、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瀚之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瀚强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424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裁判日期 2018-11-29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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