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会市东汇城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松原漫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松原漫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侵权赔偿损失200元/首);3.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东汇城保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事实认定不清,对东汇城保健公司承担的侵权责任认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松原漫易公司对案涉作品从歌曲的选择和内容的设计等方面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智力贡献,歌曲亦呈现出较高的艺术欣赏性,因此案涉作品具有高度的独创性。二、案涉作品为现代流行歌曲,歌词内容经过专门设计,歌曲内容表达了特定情感,且与特定的电影画面与故事情节相结合,使得案涉作品具有很高的欣赏性、流行性及传唱度,同时在KTV的点播量亦较大,因此案涉作品具有较高的流行程度。三、东汇城保健公司长期经营娱乐场所,专业从事该类别场所的经营业务,对于歌曲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意识也高于常人,因此其理应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但东汇城保健公司放任了侵权风险的发生,故其主观存在较大的过错。四、东汇城保健公司在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明知侵权的情况下,截止起诉前仍未删除案涉作品,其实施侵权的行为性质严重,对松原漫易公司的合法权利造成较严重的损害。五、东汇城保健公司在长期经营期间获利较大,虽然2020年曾出现“新冠疫情”,但随后国内便放开娱乐场所的经营限制,娱乐场所的经营迅速恢复至“疫情”前的水平,加之东汇城保健公司的包房数量及经营规模较大,侵权获利的范围亦较大,因此东汇城保健公司实施侵权给松原漫易公司造成较大的影响。六、松原漫易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利,委托公证机构以及聘用工作人员在肇庆范围内收集侵权证据及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仅就一个场所的取证费、律师费便高达2000余元,一审法院认定的每首50元(包含合理费用开支)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松原漫易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害。

东汇城保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松原漫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东汇城保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东汇城保健公司赔偿松原漫易公司经济损失24300元(包括合理费用支出);3.本案诉讼费由东汇城保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著作权权属登记情况。

《山河颂-醉美MTV歌曲集(精装版)》是由太平洋影音公司出品,该出版物内所有歌曲著作权归松原漫易公司所有。其中《小蚂蚁》等共81首涉案歌曲被该专辑所收录。

(二)侵权情况。

松原漫易公司为证明东汇城保健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供一份编号为(2020)赣洪城证内字第1692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日聪、李伟明于2020年9月4日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四会大道南“四会广场”4楼“东城汇”内K11包厢,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房间消费,取得“POS签购单”一张,期间,使用房间内的歌曲点播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歌曲。经对比,公证书封存的光盘中录制的侵权作品与松原漫易公司提交的《山河颂-醉美MTV歌曲集(精装版)》中相应作品的词、曲、演唱者、画面等方面内容一致。

庭审中,松原漫易公司主张东汇城保健公司赔偿24300元是按照每首歌曲300元的标准计算。上述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取证消费等一系列合理费用。除了公证费600元、取证消费336元有单据提交,松原漫易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其他费用的单据。

另查明,东汇城保健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登记成立,住***。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一)关于权利归属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著作权包括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涉案作品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根据不同的音乐和歌曲配以相应画面,歌曲与画面形成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的MV,包含了导演、摄影、表演、布景、服装等涉及多方面的创造性劳动,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山河颂-醉美MTV歌曲集(精装版)》的专辑光盘载明著作权归松原漫易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松原漫易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松原漫易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程序合法,取证地点与东汇城保健公司经营场所一致,可以证实东汇城保健公司未经松原漫易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营业性地放映松原漫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经比对,涉案作品的歌曲画面内容与松原漫易公司主张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东汇城保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松原漫易公司要求东汇城保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松原漫易公司不能提供其因东汇城保健公司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东汇城保健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对于侵权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考虑东汇城保健公司经营的歌库中歌曲的数量、侵权行为仅为侵害播放权,且东汇城保健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KTV,其提供歌曲点播服务仅为沐足的附加服务。同时结合松原漫易公司的诉讼目的、维权成本、本地经济水平及消费能力等方面因素,例如松原漫易公司虽派律师出庭应诉,但本次起诉案件为系列案共82宗,其维权成本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分摊。因此,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每首侵权歌曲的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为50元。东汇城保健公司应赔偿松原漫易公司的侵权歌曲损失数额(含合理费用)为:50元/首×81首=405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东汇城保健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经营的点歌系统中删除松原漫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81首作品;二、东汇城保健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松原漫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50元;三、驳回松原漫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东汇城保健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松原漫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81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向公众放映,已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东汇城保健公司经营的歌库中歌曲的数量、侵权行为、范围,同时结合松原漫易公司的诉讼目的、维权成本、本地经济水平及消费能力等各种因素,酌定东汇城保健公司按每首侵权歌曲50元(含合理费用)的标准赔偿松原漫易公司共计4050元,属合理赔偿范畴,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本案涉及的其他问题,因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且没有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视为当事人服从一审判决,本院二审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松原漫易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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