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怀宁县月山镇奇隆村村民委员会 怀宁县鸿鹄生态养殖场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胡以平、怀宁县鸿鹄生态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怀宁县月山镇奇隆村宣家闸圩水面给原告怀宁县月山镇奇隆村村民委员会。 案件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胡以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