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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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卫辉市通达变性淀粉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卫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卫辉市通达变性淀粉有限公司、卫辉市茶花塑业有限公司、李灿印、李秀华、李太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