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张**核桃款38290元;

二、由闫安宁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9元,由被告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闫安宁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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