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张**核桃款38290元; 二、由闫安宁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9元,由被告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闫安宁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