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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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饶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512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饶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512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林**、林*212916.7元;

四、林旭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林**、林*110458.35元;

五、邱**、吴**、周少华、林旭斌应对上述各项中有判决给付金钱义务的内容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1.96元,其林**、林*承担1500.39元,由吴**承担2250.58元,由林旭斌承担750.19元,由邱**、周少华各承担1500.39元,一审受理费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审法院理楚;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3.92元,由林**、林*承担3000.78元,由吴**承担4501.16元,由邱**、周少华各承担3000.78元,由林旭斌承担1500.38元。林**、林*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270.63元,林**、林*可向本院申请退还3269.85元;吴**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270.63元,吴**可向本院申请退还1769.47元;林旭斌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631.75元,林旭斌可向本院申请退还3131.37元;周少华已向本院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4613.75元,其可向本院申请退还1612.97元。邱**承担的受理费3000.78元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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