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京乐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南京悦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兴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给付原告南京悦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20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80800元自2014年8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40000元自2016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长兴骨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16元。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