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桐梓县建力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桐梓县建力租赁站与被告张**于2017年5月5日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10月9日解除;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桐梓县建力租赁站租金10186.67元; 三、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桐梓县建力租赁站材料赔偿款3300元; 四、驳回原告桐梓县建力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8.75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