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慈溪市观海卫佳润服饰厂(普通合伙)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桥头镇舒佳鞋业塑料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慈溪市观海卫佳润服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49.16元、截至2021年9月20日的逾期利息78785.25元、复利15.89元,以及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未清偿借款本金、未清偿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14%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二、慈溪市桥头镇舒佳鞋业塑料制品厂、高**、余**、陈*、陈**、余*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慈溪市观海卫佳润服饰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慈溪市观海卫佳润服饰厂追偿。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90元,减半收取计6545元,由慈溪市观海卫佳润服饰厂、慈溪市桥头镇舒佳鞋业塑料制品厂、高**、余**、陈*、陈**、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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