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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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搏得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29750元,并按以下期限及数额分别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11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8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上款项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南京搏得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9元,由被告南京搏得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98元。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