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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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江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7元,保全费3520,由原告义乌市同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