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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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省炎曦物流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马**226906.14元; 二、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6元,减半收取771.8元,由原告马**负担6.2元,被告于**负担7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