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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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工务段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20)桂7102民初54号判决第二项; 25 二、撤销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20)桂7102民初54号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工务段与莫荣新签订的《铁路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于2020年8月5日解除; 四、莫荣新向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工务段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间的租金81667元; 五、莫荣新向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工务段支付土地占用费(从2020年8月6日起,按照7万元/年的标准计算至莫荣新将土地返还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工务段为止); 六、莫荣新向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工务段支付律师代理费、差旅费5000元; 七、驳回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工务段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莫荣新的反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34元(上诉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工务段预交1967元,上诉人莫荣新预交13667元),由莫荣新负担。一审案件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共计7324元,由莫荣新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26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