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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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 中山市东凤镇好顺五金加工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3815号民事判决; 二、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黄**、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东凤镇好顺五金加工店支付加工费261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16元,减半收取计260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25元,合计4433元(已由中山市东凤镇好顺五金加工店、姚*预付),由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黄**、李**负担4433元。中山市东凤镇好顺五金加工店、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0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25元,合计4433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中山市东凤镇柏峰五金模具厂、黄**、李**应向一审法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60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25元,合计44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16元(已由中山市东凤镇好顺五金加工店、姚*预付),本案二审改判系因中山市东凤镇好顺五金加工店、姚*二审提交新证据,故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中山市东凤镇好顺五金加工店、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