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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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3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限被告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委托林木转让费用16,948,336.60元,并以16,948,336.60元为本金,支付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为“限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委托林木转让费用11,998,336.60元,并以11,998,336.60元为本金,支付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493.00元,由杨**负担43,047.90元,由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00,44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93.00元,由杨**负担43,047.90元,由资阳市利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00,445.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