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4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 二、变更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4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租金的利息,时间从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至租金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变更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4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上诉人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北京金光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丢失建筑器材赔偿款的违约金五万五千七百五十二元三角三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二百一十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二百一十元,合计一万六千四百二十元,由上诉人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六千元,由被上诉人北京金光伟业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四百二十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