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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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梁**、李**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B:个家字贵港分行桂平支行2014年033号); 二、被告梁**、李**应偿还尚欠的借款72175.93元及支付利息787.41元、罚息8.44元(此数据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 三、被告梁**、李**应支付律师代理费3739元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对被告梁**、李**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桂平市的房产(他项权证证号:浔房他证西山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881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李**共同负担。 上述给付义务,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 55 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