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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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2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4000元。

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账号:10×××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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