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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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奥华箱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奥华箱包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货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386.67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5月9日,此后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 二、被告李**、刘**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省奥华箱包有限责任公司、李**、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